贵州水成采石厂转让

贵州水成采石厂转让

贵州水成采石厂转让本文章主要介绍了合同转让案例,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的问题等一系列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的免费解答。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法律,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定了《采石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原告林某将塘位两处南塘位、北塘位、房屋十三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付款,余款分期给付,由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了借条。协议书签定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余款.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转让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按照要求对其采矿许可证进行年鉴,双方的转让也没有办理变更转户手续。被告林某在很短的时间又分别将北塘位以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南塘位以.的价格,转让给某单位。后因为被告不按照协议。

贵州水成采石厂转让找法网合同转让,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定了《采石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原告林某将塘位两处南塘位、北塘位、房屋十三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付款,余款分期给付,由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了借条。协议书签定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余款.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转让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按照要求对其采矿许可证进行年鉴,双方的转让也没有办理变更转户手续。被告林某在很短的时间又分别将北塘位以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南塘位以.的价格,转让给某单位。后因为被告不按照协议付款,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林某还款李某对其中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歧对合同的效力、李某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确定返还的数额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矿塘及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原、被告之间不能转让,生产工具、机器、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所以原、被之间签定的《采石场转让。

贵州水成采石厂转让受遵义慈竹林采石厂(周忠)委托,我中心于开展了该矿权协议转让活动,现将转让结果公示如下:一、采矿权基本情况(一)采矿许可证号:(二)采矿权人:周忠(三)汇川区董公寺镇(四)矿山名称:遵义慈竹林采石厂(五)经济类私营企业(六)有效期限:自至(七)开采矿种:石灰岩(八)开采方式:露天开采(九)发证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十)地理位置:矿山位于董公寺镇东北方向约公里处,矿区地理坐标:东经-,北纬-。有矿山公路与县道相连,交通较为方便。(十一)矿区面积及坐标:面积.平方公里,矿区坐标如下:(十二)资源储量情况: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由贵州天盈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遵义遵义慈竹林采石厂地质测量小结》资料中显示:截止年月底该矿山保有资源量为.万吨。二、转让人基本情况依据转让人提供的由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基本信息载明内容:企业名称:遵义慈竹林采石厂;投资。

贵州水成采石厂转让一、盘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市路号采石场连同土地,暨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数量细目暂以乙方年十一月三十日库存清册所载名称、数量为准。二、本件让售价格及计算方法:一采石场厂地、生产设备及原料、半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采石场盘让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一、盘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市路号采石场连同土地,暨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数量细目暂以乙方年十一月三十日库存清册所载名称、数量为准。二、本件让售价格及计算方法:一采石场厂地、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细目,总折价为整。二上列原料,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乙方原料进料成本价格计算半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的,则视加工的程度,在百分之五十以内的,按原料成本价格计算逾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依成品市面批发价计算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之数,依成品市面批发价格计算,由双方以现金给付或补足。三生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