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房屋建设用沙规定

宁波市关于房屋建设用沙规定

宁波市关于房屋建设用沙规定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房地产浏览量:方及未满周岁的子女拥有或租住下列情形之一住房的,应合并计算被拆住房使用面积后作一户认定:一既拥有私有住房又租住私有住房二既租住公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又拥有出租的私有住房三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私有住房含出租的私有住房四租住拥有两处公有住房包括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前款所列的私有住房包括腾退归还和带户发还产权落实政策私房以及私有闲置住房。第七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各县市及镇海区、北仑区可参照执行。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停水停电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宁波市政府。

宁波市关于房屋建设用沙规定各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金融机构:现将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号)转发给你们,且提出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担保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二、根据县委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获得上一年度县级先进集体的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保函为,因企业原因,拖欠人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的,不在上述规定之列。三、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应向工程担保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并签订工作协议。附件: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关于房屋建设用沙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补偿,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补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工作,组织本级有关部门依法对。

宁波市关于房屋建设用沙规定为了加强对我市房屋拆除施工队伍的管理,规范施工行为,加快拆迁进度,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减少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办法》等房屋拆除施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二四年六月一日附件:《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办法》附件:《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附件:《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招投标办法》附件:《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估价办法》。

宁波市关于房屋建设用沙规定转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访问次数:信息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各房产测绘单位:现将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甬建发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房产测绘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备案后,方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以房屋权属登记和房屋预销售等为目的的房产测绘业务。二、房产测绘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其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的正确性负责。房产测绘委托人应对房产测绘单位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承担验收责任。房产测绘单位交付房产测绘成果时,房产测绘委托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房产测绘成果认真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向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等相关业务。三、严格实行预测绘和实测绘成果二次备案制度。对用于房屋预(销)售和房屋销。

宁波市关于房屋建设用沙规定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状态:失效:生效日期: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现发布《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张蔚文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而涉及房屋拆迁的,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房屋拆迁手续。第二条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拆迁立项申请时,可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建设红线图,结合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门牌号码与实际不符的,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补正,并应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对确需局部调整房屋拆迁范围的建设项目,拆迁主管部门经与规划管理部门商定后,可适当予以调整。第三条对不符合被拆迁人条件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