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临时取土的申请

关于办理临时取土的申请

关于办理临时取土的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发布文章绩溪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股:字体大小: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绩溪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的条件: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需提交的资料: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用地协议书(与所在村委会签订);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需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的土地。

关于办理临时取土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湘潭市城市区空心砖厂、养猪场临时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为选择建设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空心砖厂、采石等用地需提交采矿许可等相关材料;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其他相关资料。二、图件资料: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

关于办理临时取土的申请临时用地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暂无|人阅读|次下载|临时用地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临时用地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临时用地审批。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临时用地审批。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条第款:第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条的规定,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为:(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企业采。

关于办理临时取土的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各类市政、水利、防灾以及其他线性工程项目建设临时用地,妥善做好临时用地后续复垦有关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包括因使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引起的使用土地行为。(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施工单位临时搭建的工棚、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过程的办公用房和取土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临时使用的土地;因探矿、采矿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探临时使用的土地。二、申报程序(一)申请、拟临时使用国有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

关于办理临时取土的申请、《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修订《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发号《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取土的管理意见》(市国土资字号)二、审批权限市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性建筑物的;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性建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四、审批程序(市区范围内)(一)申请当事人向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临时用地,填写《临时用地申请。

关于办理临时取土的申请、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喀纳斯景区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景区规划部门的意见;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用地申请书(原件份);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份,验原件;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份,核原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联发文件新计价房号文件,收取临时用地管理费。管理员禾木村、白哈巴村村落维护费:元人喀纳斯景区至白哈巴景区单程票:元人铁热克提乡至白哈巴景区单程票:元人游船:元人漂流:元人篝火晚会:元人。

关于办理临时取土的申请办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条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办发号)办理条件: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中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临时性的取土、取石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所需证件:临时用地申请表(原件份)用地范围地形图(原件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份);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其他规定的材料办理流程:受理:申请人到规划用地科提交材料,经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审查:由规划用地科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批:经国土房管局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关于办理临时取土的申请索引号:-文号:发布机构:广西国土资源厅生成主题分类:办事指南行政审批事项主题词:临时用地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条第款: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条的规定,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为:(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企业采矿、取土临时用地不超过三年的;(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三)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利用总体。

关于办理临时取土的申请经修订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号公布,自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条第款: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发号)规定: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土地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条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发号)的规定,临时用地。

关于办理临时取土的申请、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为选择建设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它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协议、复垦保证书等;占用林地或占用水利河道、港口的,需林业或水利部门签署意见。-;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验收申请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负责衔接服务对象;时限:个工作日。二、审查、岗位责任人:市局用地科负责人。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窗口按照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

关于办理临时取土的申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

关于办理临时取土的申请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发号)二、实施对象: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三、受理部门:由横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四、实施主体:横县人民政府五、临时用地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预制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临时工棚等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用地,架设在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以及其它地下工程需要临时堆放或回填土石而临时使用的土地。工程勘察、地质勘察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六、实施条件:所申请使用的。

关于办理临时取土的申请一、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二、审批权限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性建筑物的;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四、审批程序(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