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料厂与村委会合同范本

石料厂与村委会合同范本

石料厂与村委会合同范本(记者王菲菲通讯员周赞马)海沧一名妇女颜某在一废弃的石窟开采场形成的池塘中落水身亡,其家属将这一石窟的开采者和所有者告上法庭,认为两被告应为颜某的死亡负担的责任。近日,海沧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承担的责任(记者王菲菲通讯员周赞马)海沧一名妇女颜某在一废弃的石窟开采场形成的池塘中落水身亡,其家属将这一石窟的开采者和所有者告上法庭,认为两被告应为颜某的死亡负担的责任。近日,海沧法院对这起人身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承担的责任。在海沧镇海沧村龙庙社与后垵社之间有一个天然花岗岩,俗称“后垵石龟”,年开始,采矿权人海沧石料厂对该花岗岩进行开采、经营、收益、管理。年海沧石料厂与海沧村委会签订一份《石窟开采合同书》,海沧村委会对“后垵石龟”进行承包开采,期限自年起至年止。期限届满,双方未办理移交手续。经多年开采,“后垵石龟”形成石窟,海沧石料厂与海沧村委会对此未予回填处理,石窟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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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料厂与村委会合同范本案例:某村村民李某在年承包经营了邻村原集体所有的石料厂,并更名为华夏石料厂,主要从事建筑石料用灰岩的露天开采、加工、销售。自承包经营以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该村村民的关系一直很好,并没有太多摩擦。自年月份,该村村民高某当上村民小组组长后没多久找到李某说,他的石料厂露天堆积的石粉没有防护措施,一下雨会被冲进旁边的池塘,影响附近该村民组几户人家的灌溉用水,同时石料厂日常破碎石块作业时产生了大量的粉尘,飘散至附近的土地影响他们所种植庄稼的正常生长,造成了经济损失,于是要求华夏石料厂尽快采取环保措施并给予他们一定的赔偿。在几次上门要求李某解决问题未果后,高某组织其家族人员及一些本组村民,多次用树枝、大石块、拖拉机等拦堵通向石料厂大门口的必经道路,使得来石料厂装货的车辆无法正常通行,据李某称,这给其造成各种经济损失万多元。李某无奈只得向公安机关报案。据公安机关查实,华夏石料厂与村委会签署了承包经营合同。

石料厂与村委会合同范本早报讯(记者卢古质通讯员张潮)在海沧镇海沧村龙庙社与后垵社之间曾有一个俗称“后垵石龟”的天然花岗岩,露出地面五六米高。从年开始,经过多年开采挖掘,该天然花岗岩形成了一个石窟,石窟常年积水形成一个池塘,深达十多米。今下午时许,村妇颜某某到该池塘洗涤时不慎失足落水身亡,由此引发一场官司。海沧法院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死者的亲属向法院诉称,厦门市海沧石料厂对该花岗岩进行开采、经营、收益年之久,开采后没有填平而是直接废弃,使石窟常年积水形成池塘。石料厂置周边群众生命安全于不顾,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在池塘四周亦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围栏等,其对颜某某死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海沧石料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中的数额,合计万余元。海沧石料厂则认为,在此事故中,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死者颜某某在海沧村生活了多年,对此地形是了解的,该池塘的危险性显而易见,设与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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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料厂与村委会合同范本负责人:刘峻,该厂厂长。被上诉人:任学龙,男,现年岁,汉族,住略,农民。原审第三人:南郑县圣水镇南华村委员会。上诉人南郑县南华石料厂与被上诉人任学龙及第三人南郑县圣水镇南华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南郑县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郑县南华石料厂撤回上诉。上诉费元,减半收取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葛汉利审判员:赵明新审代判员:甘新田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魏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