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料厂转让合同

石料厂转让合同

石料厂转让合同三、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六、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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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料厂转让合同未经批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既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属于有效合同,而是属于未生效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无效论”应休矣。对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分析案情,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采石厂转让合同:原告林某将两处矿塘(南矿塘、北矿塘房屋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付款,余款分期给付;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借条。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林某余款.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在转让前既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按照要求对采矿许可证进行年检。不久,被告张某分别以元、.的价格将南矿塘、北矿塘转让给了他人。后来,因被告张某未按照合同要求付款,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还款被告李某对其中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分歧关于本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矿塘及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能转让,生产工具、机器、房屋等属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所以原、被告。

石料厂转让合同转让人(甲方):马强(身份证号)马铭宏(身份证号)龙龙中(身份证号)承包人(乙方):徐海莲(身份证号)李维俊(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条、甲方在与《梅东村石场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将合同范围的土地开采及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该土地的开采及使用,在开采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利益甲方不参与分配,乙方一次性将现金贰拾整(:.元)人民币付清给甲方。第二条、乙方在开采、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税费、环保、林业及土地资源占用费由乙方负责支付。第三条、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应由乙方合法自给,安保服务费由乙方负责交纳。第四条、乙方在生产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致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条、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无条件的参与协助解。

石料厂转让合同受让方女,汉族,生于,贵州省县人,住路号。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合同事项:砂石厂转让具体内容: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甲方将产权属于自己的砂石厂转让给乙方,特作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一、砂石厂名称为砂石厂,位于威宁县草海镇龙二、采矿权人为,产权无争议。三、砂石厂证照齐全,合同签订后,一并转让给乙方,包括(设计方案、砂石开采证、工商营业执照、爆破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照)。四、甲乙双方协议转让价为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元)于一次性付清。五、砂厂上的设备及附属物件一并转让给乙方。六、合同签订后,凡涉及砂石厂产权争议,砂石厂场地使用承包争议,均由甲方全权负责办理,乙方开采砂石所产生的安全事故、经营纠纷均于甲方无关。七、合同经双方签字捺印生效,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所付款项并承担乙方因此所付出的全部损失,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