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浙江省第2批通过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

附件浙江省第2批通过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

附件浙江省第2批通过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政策法规通知公告法规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第三批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合格单位的通知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第三批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合格单位的通知发布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的通知》(浙商务联发号)的有关规定,我办从年月至年月组织专家考核组,按《关于开展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散办号)要求及考核内容,对全省家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试验室进行现场考核评分(满分分,合格分分),现将通过考核的全省第三批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名单予以公布。附:全省第三批通过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的单位名单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主题词:公布第三批砂浆试验室合格通知抄送:各有关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印发附件下载:全省第三批通过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

附件浙江省第2批通过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由浙江省散装办梁朝明、浙江大学陈胡星教授等专家组成的考核组一行来到桐乡桐化建材有限公司,对公司干混砂浆生产线试验室进行验收。考核组对试验室及生产流程线进行踏勘,仔细查看了试验室的制度建设、试验设备配置及生产流程线布局、原材料的采购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内容,并按照《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进行了逐项打分,考核组成员一致认为桐化建材干混砂浆试验室已满足各项技术条件要求,将准予颁发试验室合格证。桐化建材项目是该市第二家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占地亩,投资,引进国内先进的干混砂浆生产流水线,采用全封闭方式生产普通、保温、装饰砂浆,具有生产工艺先进、低粉尘、低噪音、节能环保的特点。

附件浙江省第2批通过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政策法规浙江政策法规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有关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和验收,切实提高预拌干混砂浆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我办组织制定了《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暂行办法二一二年二月八日主题词:试验室验收通知抄送: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印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暂行办法章总则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拌砂浆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加快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建设步伐,规范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和验收,切实提高预拌干混砂浆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的通。

附件浙江省第2批通过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拌砂浆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加快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建设步伐,规范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和验收,切实提高预拌干混砂浆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的通知(浙商务联号)和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散办号)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干混砌筑、抹灰、地面砂浆以下简称预拌干混砂浆生产的企业适用本办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推荐标准》(浙散办号)的生产企业。第四条省、设区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散装办负责做好符合规划要求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工作。第二章试验室验收条件一试验室配备检验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取得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干混。

附件浙江省第2批通过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建筑施工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管理,适应我省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需要,加强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吉林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吉林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管理规定章总则条为了加强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规范化管理,适应本省建设工程应用砂浆成品化、商品化的需要,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保证预拌(干混)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吉林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

附件浙江省第2批通过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资讯行业资讯正文关于申报年浙江省发展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示范项目补助的通知::核心提示:关于申报年浙江省发展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示范项目补助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展预拌关于申报年浙江省发展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示范项目补助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展预拌砂浆对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号)精神,为做好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示范项目的建设,加快推进预拌砂浆的试点起步工作,省财政将对我省发展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示范项目予以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扶持。现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重点重点扶持符合当地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的,并具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项目。二、补助方式及。

附件浙江省第2批通过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第七条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可在浙江省散装水泥信息网下载《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写,报企业所属市散装办初审。第八条市散装办会同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申请备案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初审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生产企业签署初审合格意见,上报省散装办。第九条省散装办会同省建筑业管理局,对市散装办上报的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并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结论;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第十条省散装办、省建筑业管理局向通过备案的企业联合颁发备案证书,并在省散装办和省建筑业管理局等相关网站予以公告。第十一条省散装办自收到市散装办上报的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等资料,对备案申请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企业,省散装办要求其在个工作日内补全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为年,备案证书分正副本;备案证书有效期满后,须在。

附件浙江省第2批通过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浙散办号有关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我省批取得《浙江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简称《合格证》)的企业其合格证的有效期将于上半年陆续到期。鉴于新的《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办法》正在征求专家意见,预计下月正式下发。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经研究,决定将年月核发的《合格证》有效期延长至年月底。本办将于月底前完成上述企业的检查换证工作。特此通知。俞瑞峰:附件:批试验室验收合格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名单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