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矿山账务处理

承包矿山账务处理

承包矿山账务处理我公司是一家以石英矿开采、加工及销售为一体的公司,属一般纳税人,有自己的矿山。在经营中,我公司将矿石开采承包给了公司去做(双方均独立核算),矿山设备及人工、材料由公司负责,双方按公司送交我公司的矿石数量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公司开采的矿石除大部分供应我司外,经我公司同意,还将少部分矿石销售给了公司。公司将矿石价款直接支付给我公司,然后我公司将每吨矿石扣除元价款后的余额支付给公司,作为对其开矿成本的补偿(我公司扣款是因为矿山是我公司申办的)。请问:在这种涉及三方的业务中,我公司账务处理该如何进行?涉及的增值税、资源税如何缴纳?答:按照问题所述内容理解,公司是对矿山独立承包经营的,而贵公司与公司除承包和发包关系外,还有供货与购货的上下游业务关系。按此关系理解,公司供应给贵单位的矿石应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进行核算,销售给企业的部分则要看如何开票,如果是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签定购销合同且直接开票给,则。

承包矿山账务处理建筑工程分包业务账务处理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暂无|人阅读|次下载|建筑工程分包业务账务处理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账务处理建筑工程分包业务账务处理建筑工程分包定义解析工程项目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再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存在分包情况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两层承包关系,即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矿山账务处理我公司从政府处取得矿山年的开采权,并且承包给一家开采公司,前期由于我们自己的工厂还没有造好,我们和承包商达成协议:不支付给承包商开采费用,但是承包商可以把开采出来的矿石(主要是大理石)卖出去,并且每卖出去一返还给我们-元。资源税由承包商去缴。请问这种情况下怎么做会计处理,矿石所有权是属于我公司的。该矿目前处于建设阶段还是正常开采阶段?该承包商的职责主要是什么,你公司对其负有何种程度的管理责任?如果在你公司的加工厂建好后,和该承包商之间应如何结算,目前的结算方式与正常的结算方式之间存在何种差异?个人理解,如果是在正常开采阶段的此类安排(假设是目前阶段特有的特殊安排),可以理解为本公司把承包商所开采的矿石对应的采矿权“出租”给承包商,承包商按吨返还的款项类似于租金收入,对应的采矿权摊销类似于租赁资产折旧。我们公司现在工厂已经造好,正在和承包商结算,准备按照累计承包商采矿量返利率收取返利收入。我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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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矿山账务处理一、本公司为加强财务管理,增进资金运用效益,特订定本财务处理准则,备各级经营业务,财务有关人员共同遵守。二、凡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之购置,厂房之扩建,及增加固定资产之购置,厂房之扩建,及增加固定资产效能之修缮,及在规定金额以上之资本性支出,及对外投资,其所需资金应以资本(股本公积,法定公积,或特别公积),计划增资之未分配盈余,折旧准备或长期借款(负债)支应之。但非计划内固定资产之购置,及增加固定资产效能之修缮,在章则规定金额分层负责决定者,得以短期资金支应,以因应业务拓展之需要,惟其总额以不超过该部占用固定资产当年度折旧准备之总额为限。三、凡因生产所需原料、材料、物料、制造费用、推销费用、管理费用等一年期以内,或一生产周转期以内所需之周转资金,其所需资金来源以生产营运收入或短期借款(负债)或额定生产周转金支应之。但在规定金额以上及一年期以上,三年期以内之承建工程,所需之中期资金,部门于签订契约时,应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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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矿山账务处理、期末,根据经营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已完工作量审核凭单”,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期末,根据应收的总包管理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根据应代扣的税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根据应扣回的预付款或备料款,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以材料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根据物资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总包供料结算凭单”,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根据材料账面价值,贷记“原材料”科目;根据应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期末,把已归集的制造费用按照分包合同总价占总承包合同总价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公式为:应计入当期分包成本的制造费用当期制造费用余额(分包合同总价总包合同总价)。根据上式计算得到的“应计入分包成本的制造费用”。

承包矿山账务处理我公司有一餐饮业分支机构,想承包给外部经营。请问,我公司是否必须将承包者收入、成本纳入我公司帐务统一核算交税;该分支机构可否申请独立税号,此后其各项收支独立核算交税,或申请按固定额度交税?但我公司还需承担哪些责任?若我公司不将此分支机构承包出去,仅将分支机构所在房屋出租,除按税法规定交纳租金营业税,还应办理哪些手续,还会承担哪些责任?你公司将一分支机构承包给外部经营,可以把承包者的收入、成本纳入你公司统一核算,也可以进行工商登记、申请独立税号,独立经营,独立纳税。但两种方式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不同:营业税方面:财税号文件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