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判案例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判案例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判案例年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开展了“大要案专项执行月”活动。近日,该院快速执结了一起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涉案标的为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黄某与李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李某应当给付黄某案款,因李某未在确定的给付期间内履行,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在履行完毕一部分款项后未继续履行余下的案款。执行人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内容。执行人员认为当事人具有履行能力,有规避执行之嫌,进而积极研究对策。经过两天的调查,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与郑某等人在湖南省来凤县进行了一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李某胜诉后,来凤县人民法院已将相关的案款两百多万执行到位,经追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为了逃避执行已将该笔款项打到他的特别代理人何某账上。执行人员遂迅速赶往湖北省咸丰县将被其特别代理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未扣划。与此同时,通知被执行人李某、。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判案例一般认为,采矿权转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矿山企业资产产权变更,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二是采矿权的转移。根据《矿产资源法》第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采矿权不得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第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采矿权转让是指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资产产权变更,而不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采矿权人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没有处分权,显然不能出卖、出租、抵押其采矿权。但《矿产资源法》第条规定的转让矿产资源似乎略有不妥,因为矿产资源本来属于国家所有,当然不得买卖,也无法出租,其立法本意应当是转让采矿权。年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判案例一、租赁采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租采矿权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二、诉讼中,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采矿权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继续报批缺乏客观条件的,依法驳回其请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提字第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允斗。委托代理人:曲凤智,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家发,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潘宁。委托代理人:程绍武。单位因与单位以下简称村委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于作出。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判案例审判经过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探采铁矿承包协议书》虽然系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确认该协议无效。导致该协议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原告方在明知自己不具备探、采矿能力和相应法定审批手续与被告方擅自签订名为承包探采矿协议,实为采矿协议,其行为有违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之规定,对此,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被告明确自己依法批办的探矿证有效期限仅为个月零天该证的有效期限从起至止,且明知原告方无探采矿能力,擅自利用已批办的探矿证与原告方签订由原告方自行探采矿协议的行为与上述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相悖,对导致合同无效依法应承担过错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做出了判决。内容包括:一.由被告汉中市通汇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赵永安、杨建群、袁政承包费。二。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判案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判案例王某某、张某某等六人与卢某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判断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所形成的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应当从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案件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方面是否同一进行综合考量。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起诉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二、人民法院口头准许撤诉裁定记入笔录,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后,其与书面准许撤诉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撤诉后,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外,可另行起诉。三、当事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