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办理选矿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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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办理选矿厂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选矿许可证?答:《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独从事选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放选矿许可证。问:申请办理选矿许可证需具备哪些条件?答:(一)有工商执照和环保部门意见;(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技术、设备和场所等条件;(三)有环境影响报告;(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选矿工艺设计或者方案。问:单位或个人办理选矿许可证审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一)选矿许可申请登记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三)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选矿工艺设计或方案;(四)具有与选矿厂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五)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六)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现场踏查报告;(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八)选矿厂立项批复文件;(九)供矿协议;(十)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问:办理选矿许可证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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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办理选矿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全监管总局网站稿件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一司字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号)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号)等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号。

单独办理选矿厂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金属选矿厂管理的通知发布:政府办公室索引:-文号:将政文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我县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矿产业是我县五大支柱产业之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金属选矿厂的建设和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我县矿业持续、稳步、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加强新建金属选矿厂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准入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持有金属采矿许可证或探矿许可证,持有探矿许可证的必须完成地质详查工作,并已完成编制经评审通过的地质详查报告。(二)申请新建金属选矿厂的年生产规模,应按照《关于修订部分矿种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号)的规定,达到相应矿种矿山的最小开采规模,且矿山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三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