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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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政策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实施我市采石企业全面关闭工作,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采石企业按期关闭主动转产新上其它项目(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无生产性污染物产生的产业和三产流通服务业,下同),变更证照时,环保、安监部门从简审批手续,工商、税务部门实行免费办理。关闭宕口进行复绿整治并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的,国土部门优先安排转产企业用地计划。.采石企业按期关闭,转产新上项目投产后的综合规费、企业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年内实行先征后奖。.对于仍有开采余量的采石企业,签定关闭承诺并于前按期清场关闭的,将退还相应余量的采矿权价款,同时按照每吨余量.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各关闭采石企业宕口所在的原行政村,因关闭原因造成基层组织运转困难的,按照《丹阳市限制开山采石的办法》,在三年过渡期内由市政府每年给予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奖励补助政策:对在前主动按期清场关闭。

采石政策一早采石街道社保所工作人员在时间来到辖区企业派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政策服务指南”,这是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一本政策性强、内容多的指南,主要收集涉及企业的援企稳岗、吸纳业、技能培训、招才引智、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办事服务等八个方面内容,以供企业工作人员方便使用。这次采石街道将指南送到企业,让企业深入了解岗位补贴、税收减免、免费技能培训、引进创业人才资助政策以及如何合理签订劳动合同等与企业发展有利的政策,让企业真正透彻了解政策,使用政策;在政府的优惠政策扶持和政策指导下,不断发展壮大!(社保所江俊)字体:打印关闭此页。

采石政策字体:放大正常缩小双击鼠标左键自动滚屏图片上滚动鼠标变焦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障和促进本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限制开山采石作出如下决定: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地丘陵必须加以保护,严禁非法开山采石。二、下列区域、地段列入禁止开山采石区(以下简称禁采区):(一)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内;(三)港口、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内;(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至两侧直观可视的范围内;。

采石政策(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施行)条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严厉制裁违法开山采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区域开山采石:(一)长江、清江、香溪河、黄柏河、沮漳河沿线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保护范围;(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重点保护的区域。第三条在前条所列区域以外开山采石的,必须经所在县市区林业、水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取得本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采矿许可证开山采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开采方式开山采石。第四条凡取得采矿许可证开山采石的,必须切实采取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环境。凡对耕地、林地造成破坏的,必须依法复垦和恢复森林植被。凡使用爆破器材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