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整体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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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整体转让协议转让人(甲方):马强(身份证号)马铭宏(身份证号)龙龙中(身份证号)承包人(乙方):徐海莲(身份证号)李维俊(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条、甲方在与《梅东村石场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将合同范围的土地开采及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该土地的开采及使用,在开采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利益甲方不参与分配,乙方一次性将现金贰拾整(:.元)人民币付清给甲方。第二条、乙方在开采、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税费、环保、林业及土地资源占用费由乙方负责支付。第三条、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应由乙方合法自给,安保服务费由乙方负责交纳。第四条、乙方在生产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致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条、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无条件的参与协助解。

采石场整体转让协议,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定了《采石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原告林某将塘位两处(南塘位、北塘位房屋十三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付款,余款分期给付,由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了借条。协议书签定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余款.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转让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按照要求对其采矿许可证进行年鉴,双方的转让也没有办理变更转户手续。被告林某在很短的时间又分别将北塘位以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南塘位以.的价格,转让给某单位。后因为被告不按照协议付款,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林某还款李某对其中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歧对合同的效力、李某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确定返还的数额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矿塘及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原、被告之间不能转让,生产工具、机器、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所以原、被之间签定的《采石场转让协议书》属部。

采石场整体转让协议采石场转让协议_专业资料暂无|人阅读|次下载|采石场转让协议_专业资料。协议采石场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宁乡县道林镇长相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宁乡道林镇垅枫村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矿产资源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宁乡县道林镇长相采石场整体转让事宜签订本协议。一、转让范围及内容甲方将采石场现有场地整体转让乙方,包括采石场所有资产及其相关权证。具体转让内容如下:(一)采石场全部资产情况(详见资产清单并附实地照片)(二)采石场采矿权基本情况、采矿权名称:宁乡县道林镇长相采石场采矿许可证 、地理位置:宁乡县道林镇垅枫村、采矿权许可证号:、有限期限:三年开采矿种:砂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万吨年、矿区面积:。

采石场整体转让协议采石场转让合同书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应用文书暂无|人阅读|次下载|采石场转让合同书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应用文书。采石场转让合同书甲方(出让方):丁寿华甲方(出让方)丁寿华:乙方(受让方):赵立峰乙方(受让方)赵立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采石场转让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采石场转让事宜,采石场转让合同书甲方(出让方):丁寿华甲方(出让方)丁寿华:乙方(受让方):赵立峰乙方(受让方)赵立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采石场转让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采石场转让事宜,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协议:的原则,达成如协议:一、甲方将位于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明兴一队的延吉市甲方将位于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明兴一队明兴采石场及采石场内的所有设备(附延吉市明兴采石场设兴采石场及采石场内的所有设备(备明细表)和所有房屋转让给乙方。备明细表)和所有房屋转让给乙方。二、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延吉市明兴采石场的一切过户手续和有效证件。

采石场整体转让协议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转让巨口铺镇尖里冲采石场相关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平等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巨口铺镇尖里冲采石场座落在巨口铺镇扶竹村顺主寨山转让给乙方,包括所办的采矿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安监、环保等许可凭证及该采石场一切房屋、设施设备及原签订的所有合同。二、原甲方在生产经营期间所欠的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清偿,乙方概不负责;一切矛盾由甲方协调处理好。三、甲方原办的采矿、安监、工商执照等有关凭证,甲方必须负责好办理变更年审或过户手续,其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出任何费用,甲方保证乙方证照齐全、合法顺利生产。四、所办理的林业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五、乙方采石所需林地、土地等由甲方负责处理好,出让费用由乙方负责。六、甲方在做好以上条款的基础上,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贰拾陆整。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贰佰贰拾陆整,自以上条款全部落实后付清。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

采石场整体转让协议对该起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分析: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该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所以,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是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要式法律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采石场转让时未有经过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因此双方的行为是当然的无效行为。本案转让的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是与采石场属一个整体,是为采矿服务的,因采石场转让未经批准而无法开采,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的转让失去了意义,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本案的转让协议应是全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无效合同的处理,应当适用相互返还原则,本案的山塘是国家的当然不能返还,返还的范围只能是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但这些财产已经被他人善意取得,不能返还,所以只能折价返还。但当时的价格。

采石场整体转让协议未经批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既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属于有效合同,而是属于未生效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无效论”应休矣。对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分析案情,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采石厂转让合同:原告林某将两处矿塘(南矿塘、北矿塘房屋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付款,余款分期给付;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借条。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林某余款.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在转让前既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按照要求对采矿许可证进行年检。不久,被告张某分别以元、.的价格将南矿塘、北矿塘转让给了他人。后来,因被告张某未按照合同要求付款,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还款被告李某对其中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分歧关于本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矿塘及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能转让,生产工具、机器、房屋等属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所以原、被告。

采石场整体转让协议一、盘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市路号采石场连同土地,暨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数量细目暂以乙方年十一月三十日库存清册所载名称、数量为准。二、本件让售价格及计算方法:一采石场厂地、生产设备及原料、半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采石场盘让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一、盘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市路号采石场连同土地,暨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数量细目暂以乙方年十一月三十日库存清册所载名称、数量为准。二、本件让售价格及计算方法:一采石场厂地、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细目,总折价为整。二上列原料,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乙方原料进料成本价格计算半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的,则视加工的程度,在百分之五十以内的,按原料成本价格计算逾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依成品市面批发价计算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之数,依成品市面批发价格计算,由双方以现金给付或补足。三生产设备。

采石场整体转让协议尊敬的用户,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法律纠纷,如果您有法律案件急需咨询律师,请拨打,我们将免费为您推荐当地的专业律师。关闭我家有一个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采石场,各种手续齐全。去年月签订了合同卖给另一个人,但是今年对方由于管理不当导致亏损,现在起诉我们说合同无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的石场不能转让,合同属于非法的,让我们退还之前的所付的资金,并补偿他的损失。我想问一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采石场不可以转让吗?那我们该怎么办?来自:重庆荣昌县发表时间你好,是可以转让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只不过转让之后,对方需要重新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或来事务所当面咨询。如果我的回复对你有帮助,请采纳为答案。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回复时间。

采石场整体转让协议、地理位置:宁乡县道林镇垅枫村、采矿权许可证号:、有限期限:三年开采矿种:砂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万吨年、矿区面积:.平方公里、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见附件副本复印件)(三)采石场与他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为方便采石场的生产,乙方将承继甲方与他人签订与采石场有关的一切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议,除此之外的协议乙方概不承继,仍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四)其他证照情况包括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爆炸物使用证等证,其余矿长、安全员、爆破员由乙方聘用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二、转让条件(一)法定条件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应符合相应的条件,甲方承诺转让的采矿权已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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