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复产手续擅自组织生产怎么处理

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复产手续擅自组织生产怎么处理

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复产手续擅自组织生产怎么处理为贯彻落实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确保“两会”期间我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节后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梅市安监号)精神,县安委办高度重视,于至日组织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局和属地镇人民政府组成非煤矿山节后恢复生产、整改验收工作小组,深入矿山企业现场、对照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验收标准的企业,经检查组所有成员签名后给予通过;对提出整改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未申请验收或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企业,由有关部门暂停供应火工产品和生产用电。据统计,全县共需检查矿山企业有家,通过验收家,整改后待验收家,未申请复工验收的家。通过检查验收,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县安委办还将非煤矿山企业节后复产验收情况向全县进行了通报。

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复产手续擅自组织生产怎么处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款项: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处以上以下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上以下罚款。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或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处以上以下罚款。

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复产手续擅自组织生产怎么处理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源城区依法关闭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河源市源城区依法关闭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号省安委办《关于依法关闭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作方案》(粤安办号)以及市府办《印发我市依法关闭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办号)精神,为做好我区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的关闭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观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关闭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