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采石场无效还是解除

转让采石场无效还是解除

转让采石场无效还是解除中国法院网讯谢祖和张春平矿产资源是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开采需经严格审批并办理相关权证,而对权证的转让也需符合相关规定并办理手续,私自将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倒卖牟利的行为被法律严格禁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私自签订的《采石场租赁开采协议》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被宣告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已交付的租赁费双方的损失自负。原告李建华、陈秋生、袁禾庚三人合伙,与被告江西省分宜县湖泽镇汉塘村荷塘采石场签订了一份《采石场租赁开采协议》,约定原告租赁被告采石场开采至年底,租赁费为每年,被告提供采石场全部的证件、印章,并协助原告处理好场、村关系,确保原告能够正常开展生产作业。签约的当天,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半年的租赁费此后开销了.用于添置设备及办理其他手续。由于场、村之间有关山林权属以及青苗补偿费等问题协商不成,当地村民多次阻挠原告开。

转让采石场无效还是解除矿山经营权能否不经审批私自转让核心提示:矿山经营权能否不经审批私自转让?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款第(二)项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基本案情,君与君签订采石合作合同一份,约定年采石合作合同,由君负责投资和销售,销售货款扣除君投资款,赢亏由双方共担,如果采石运石受到阻碍由君负责。君与君签订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解除合作合同,由君承包经营某采石场,承包为年,承包费共计为.整;承包期内,君享有采石场营业执照、采矿证和安全证的使用权,证照检证费、各种国家所规定的所有征收费用由君承担;在承包期限内办理采矿许可证所有证件的费用由君承担。自至,承包期满后,另行商议。君按合同约定将承。

转让采石场无效还是解除找法网合同转让,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定了《采石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原告林某将塘位两处南塘位、北塘位、房屋十三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付款,余款分期给付,由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了借条。协议书签定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余款.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转让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按照要求对其采矿许可证进行年鉴,双方的转让也没有办理变更转户手续。被告林某在很短的时间又分别将北塘位以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南塘位以.的价格,转让给某单位。后因为被告不按照协议付款,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林某还款李某对其中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歧对合同的效力、李某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确定返还的数额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矿塘及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原、被告之间不能转让,生产工具、机器、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所以原、被之间签定的《采石场转让。

转让采石场无效还是解除未经批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既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属于有效合同,而是属于未生效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无效论”应休矣。对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分析案情,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采石厂转让合同:原告林某将两处矿塘(南矿塘、北矿塘房屋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付款,余款分期给付;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借条。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林某余款.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在转让前既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按照要求对采矿许可证进行年检。不久,被告张某分别以元、.的价格将南矿塘、北矿塘转让给了他人。后来,因被告张某未按照合同要求付款,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还款被告李某对其中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分歧关于本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矿塘及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能转让,生产工具、机器、房屋等属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所以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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