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采石场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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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采石场生产设备对该起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分析: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该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所以,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是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要式法律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采石场转让时未有经过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因此双方的行为是当然的无效行为。本案转让的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是与采石场属一个整体,是为采矿服务的,因采石场转让未经批准而无法开采,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的转让失去了意义,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本案的转让协议应是全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无效合同的处理,应当适用相互返还原则,本案的山塘是国家的当然不能返还,返还的范围只能是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但这些财产已经被他人善意取得,不能返还,所以只能折价返还。但当时的价格。

二手采石场生产设备,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定了《采石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原告林某将塘位两处南塘位、北塘位、房屋十三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付款,余款分期给付,由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万,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定了《采石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原告林某将塘位两处南塘位、北塘位、房屋十三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付款,余款分期给付,由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了借条。协议书签定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余款.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转让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按照要求对其采矿许可证进行年鉴,双方的转让也没有办理变更转户手续。被告林某在很短的时间又分别将北塘位以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南塘位以.的价格,转让给某单位。后因为被告不按照协议付款,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林某还款.,李某对其中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歧对合同的效力、李某应否承。

二手采石场生产设备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转让巨口铺镇尖里冲采石场相关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平等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巨口铺镇尖里冲采石场座落在巨口铺镇扶竹村顺主寨山转让给乙方,包括所办的采矿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安监、环保等许可凭证及该采石场一切房屋、设施设备及原签订的所有合同。二、原甲方在生产经营期间所欠的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清偿,乙方概不负责;一切矛盾由甲方协调处理好。三、甲方原办的采矿、安监、工商执照等有关凭证,甲方必须负责好办理变更年审或过户手续,其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出任何费用,甲方保证乙方证照齐全、合法顺利生产。四、所办理的林业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五、乙方采石所需林地、土地等由甲方负责处理好,出让费用由乙方负责。六、甲方在做好以上条款的基础上,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贰拾陆整。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贰佰贰拾陆整,自以上条款全部落实后付清。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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