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采石场的规定

有关采石场的规定

有关采石场的规定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和《西宁市中小型采石场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宁安全监管号)文件精神,结合至年安全标准化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推进西宁市小型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保年年底前所有小型采石场全部完成安全生产标准达标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全市现有小型采石场家,其中大通县家,湟中县家,湟源县家。按照《西宁市中小型采石场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年大通县应完成家、湟中县应完成家、湟源县应完成家;年大通县应完成家、湟中县应完成家、湟源县应完成家。截止目前,湟源县完成了家,大通县完成家,湟中县完成家,均未完成年度计划。二、年工作任务安排按照年所有小型采石场全部达标的目标要求,今年年底全市所有小型露天采石场要全部达标。根据《西宁市中小型采石场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经市小型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年大通县要完成家、湟中县要完成家、湟源。

有关采石场的规定为确保安全,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之间以及采石场与周边的生产生活设施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国家安监总局《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号令对此有明确规定。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有关小型露天采石场相邻间及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的规定函告贵局:《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米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为确保安全,今后请贵局在办理和换发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时,按米安全距离的要求设置小型露天采石场的采矿权。特此函告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有关采石场的规定安徽省安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各市(广德县、宿松县)安全监管局: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规定》,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一、加强宣传学习,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规定》重要性的认识《规定》对于提高我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宣传学习《规定》,邀请专家讲解《规定》的具体内容,相关执法人员应尽快熟练掌握、运用《规定》指导工作,并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贯彻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督查。各小型露天采石场要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学习《规定》,对照《规定》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尽快进行整改落实。二、落实企业。

有关采石场的规定一、《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米,以及采石场周边米范围内不允许存在生产生活设施。距工作台阶坡底线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开采高度不得超过米。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四、《中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