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石灰需上资源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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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石灰需上资源税吗截至年月底,我局入库石灰石资源税,同比增长增收,石灰石资源税以药控税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我市石灰石资源丰富,年开采量较大,但该行业大型正规的开采企业较少,主要为个体零星开采,生产隐蔽性强,销售渠道多,税收管理难度较大。为了加强石灰石资源税征管,我局联合公安、国土、工商、民爆等部门,从开采石灰石必需的入手,对石灰石资源税实行以药控税。一是对近两年来的石灰石资源税征收情况、扣缴义务人情况等进行详细摸底,建立征管档案。二是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部分正规生产企业和部分个体、私营开采企业测算出单位的开采量,并辅助单位的爆破参数,三者结合确定单位爆破的开采量。三是要求石灰石资源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上月实际耗用量和统一测算出的单位开采量申报缴纳资源税,民爆部门凭公安机关的审批单和地税机关的纳税凭证给使用人领取,从而实现以药控税。(市局办公室刘会文供稿)。

生产销售石灰需上资源税吗关于调整石灰石等资源税适用税额和恢复对江河河沙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渝地税发号颁布时间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调整石灰石等资源税适用税额和恢复对江河河沙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我市各地石灰石在储量、分布、需求、销售价格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为合理、有效利用矿产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九个区范围内(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北部新区)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元;其他区、县(市)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按每吨元执行。同时,对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暂由每立方米元调整为每立方米元。二、鉴于市局渝地税发号关于利用江河河沙生产建。

生产销售石灰需上资源税吗问题:国务院令第号修改资源税条例中增加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里面的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是指应什么税?我公司是水泥厂,自采的石灰石没有销售权、只有使用权,所以我公司的石灰石只能用于生产水泥,这是不是第六条中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我公司是不是以后不用缴纳资源税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九条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应税产品”指应缴纳资源税的产品,您公司将应税矿产品(石灰石)用于生产水泥,水泥不属于应缴纳资源税的产品,应当按照“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执行。您公司应当在将石灰石移送生产水泥时发生资源税纳税义务,计算缴。

生产销售石灰需上资源税吗法规库云浮市地税局法规库法规分类目录政策法规税收法规具体地方税收规定征收管理法规库法规分类目录政策法规税收法规具体地方税收规定资源税法规库法规分类目录发文单位其他法规库法规分类目录条文级别其他各税务所: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石灰石、花岗岩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加强源头控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严格执法,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帐簿设置齐全,有专业财会人员,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应税资源开采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的纳税人,可自行申报缴纳资源税。应缴资源税(销售数量自用数量)单位税额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

生产销售石灰需上资源税吗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条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号):“第十三条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税款以及未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罚款,均应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石灰石单位税额:元吨。”因此,应向石灰石的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为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

生产销售石灰需上资源税吗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九条规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应税产品”指应缴纳资源税的产品,您公司将应税矿产品石灰石用于生产水泥,水泥不属于应缴纳资源税的产品,应当按照“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执行。因此,公司应当在将石灰石移送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生产销售石灰需上资源税吗为加强我市石灰石、花岗岩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加大源头控管力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确保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账簿设置齐全,有专业财会人员,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应税资源开采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的纳税人,可自行申报缴纳资源税。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