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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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广东省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水利、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石矿、粘土矿开采安全条件、水土保持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福建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如咨询涨工资、退休金等法律常识问题,建议去法律咨询版块或者快搜寻找答案,如还没解决,可免费拨打热线直接咨询律师。第十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权限在依法划定的可采区内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依法缴纳保证金及有关费用后,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受让人应符合本规定关于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第十一条申请石矿、粘土矿采矿权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可行的开采方案,地质勘查报告、图件,未经过地质勘查的,应当有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简测地质储量报告;(二)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三)有边开采边治理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和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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