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采石规定

南宁采石规定

南宁采石规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采石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我市小采石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条凡在我市从事碎石或片石开采、加工销售业务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碎石或片石开采、加工销售的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和使用发票。第三条纳税人帐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帐征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查验核定”方式征收税款: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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